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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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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界定

作者:王宗光 李洁

第一作者:王宗光

机构:[1]同济大学,200070;[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70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0

起止页码:11-15

中文期刊名:中国检察官

中文关键词:集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

摘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金融机构的认定,应当依据其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对其进行实质认定;对于擅自设立应从"擅自"和"设立"两方面把握,其核心在于组织机构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概念,结合相关行政法规,作如下理解:"公众"强调社会不特定投资对象,具有社会性、不特定性和众多性;行政违法的"非法金融活动"指未经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刑事方面的"非法"与之不同,应作限缩解释;从程序方面,其体现在未经批准;从内容层面,其有数额限定,而其用途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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