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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及其处断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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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及其处断研究

作者:聂立泽 胡洋

第一作者:聂立泽

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年份:2017

卷号:37

期号:6

起止页码:65-70

中文期刊名: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竞合适用;罪过;

摘要: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 单纯依靠市场、 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 势, 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 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 境罪属于故意犯罪, 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 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 益危险时, 单独构成第3 3 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时, 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 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 险物质罪;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 形成第115条第 1 款和第3 3 8条 的想象竞合犯关系, 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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