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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制定后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建构——从作为请求权的新型基础权利出发     被引量:6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 in Civil Code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ly Fundmental Rights as Anspruchsgrundl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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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法总则制定后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建构——从作为请求权的新型基础权利出发

作者:王宏

第一作者:王宏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7

卷号:32

期号:6

起止页码:130-137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民法权利;基础权利;环境权;请求权;

摘要:传统民法权利体系虽对环境权进行了部分吸纳,但二者却并不完全兼容,实质上更多地对环境权表现出排斥的情况,故将环境权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显得尤为必要。正确厘清民法上环境权是解决环境权融入民法典的关键,鉴于请求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应紧密结合环境权中的私法要素,以环境权作为民法上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对环境权请求权体系,即在民法典中明确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作为基础权利的请求权内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环境修复请求权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力求让环境权合乎逻辑、恰如其分地融入到民法典中。

分类号:D922.681[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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