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研究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 to Agricultural Materials Consumption

收藏

中文题名: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研究

作者:江晓华

第一作者:江晓华

机构: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年份:2017

卷号:26

期号:6

起止页码:61-65

中文期刊名: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农资消费;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策略性权利;

摘要:农资消费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则部分,是立法者不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体调整范围满足农民权益特殊保护的技术操作。因为农资消费的生产消费属性及农业生产资料自有规范体系,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需要论证,这一问题往往被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忽略。以“参照本法执行”的解释论视角看,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内在正当性;从农资消费赔偿案例研究看,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外部正当性。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农资消费的主体扩张适用和目的限缩解释的误区。必须明确农资消费主体是农民,而非合作社、企业等农业经济组织;农资消费的目的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目的是自用或销售不影响农资消费的定性;农资消费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是农民可选择的权利,而对公权机关或农资经营者而言具有义务性。

分类号:DF413[农业经济管理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