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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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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的立法完善

作者:张安毅

第一作者:张安毅

机构:[1]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郑州451100;[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年份:2017

卷号:30

期号:6

起止页码:1-6

中文期刊名: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立法;

摘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在成员权被侵害时,成员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第三人侵害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权益、侵害农民集体权益,而集体经济组织怠于起诉时,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 生诉讼,以直接维护集体权益、间接维护成员自身权益.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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