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延期举证制度中“正当事由”判断路径之探析——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为中心
Analysis the Criterion for Judgement of "Legitimate Reasons" in the Defendant Delayed Proof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Point Central——Take Section 1 of Article 36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s the Central Point
中文题名:行政诉讼被告延期举证制度中“正当事由”判断路径之探析——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为中心
作者:王圭宇 李林梅
第一作者:王圭宇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年份:2018
卷号:33
期号:1
起止页码:75-82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被告延期举证制度;正当事由;不可抗力;判断标准;
摘要: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了行政诉讼被告延期举证制度。《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作为被告延期举证制度之核心构成要件的“正当事由”作精细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正当事由”的认定存在混乱,这根源于“正当事由”判断标准的缺失。行政诉讼被告延期举证制度中“正当事由”的准确判决应包含两点:一是一般理性人无法抗御的客观情形;二是被告尽力后也无法预见和避免。应以“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同时非被告自身原因的客观事由也可成为“正当事由”,但应从严解释,以促成该制度的良性运转。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