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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Undercapitalization should not be applied to 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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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作者:张素华 吴亦伟

第一作者:张素华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8

卷号:24

期号:1

起止页码:38-47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独立人格;独立责任;资本显著不足;资产独立;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对团体人格本身的否认,而是对公司独立责任或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否认,因而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事由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公司独立责任或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 .但资本显著不足并不构成滥用.在一个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健全的时代,在一个投资风险预见义务已能够由债权人负担的时代,在一个注册资本信用逐渐削弱的时代,公司责任的独立性事实上取决于资产的独立性而非资本的多寡,再以资本显著不足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当然事由,既不合时宜,又违背法理.因此,实务界理应摒弃资本显著不足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规则,转以资产的独立性作为替代标准.

分类号:D913.99[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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