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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合同的立法思考     被引量:4

Legislative Review on Post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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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邮政合同的立法思考

作者:裴丽萍 韩清怀

第一作者:裴丽萍

机构:[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年份:2002

卷号:16

期号:4

起止页码:22-28

中文期刊名: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邮政普遍服务;邮政通信合同;函件;限额赔偿原则;

摘要:邮政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出现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对邮政合同的含义、特征、功能等基本方面缺乏清晰认识以及完善的立法规定。因此,应加强邮政合同的研究和立法。根据世界各国邮政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的国情,应该将邮政合同仅限定为邮政通信合同,使其成为实现邮政通信普遍服务的法律工具。邮政通信合同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应将其纳入未来民法典合同分则予以规定。在设计相关条款时,必须突出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尤其要根据邮政通信企业的特殊性,对合同损失赔偿采用限额赔偿原则。

分类号:D922.296[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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