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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之袭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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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妨害公务罪之袭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陈小彪 邓永凤

第一作者:陈小彪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7

卷号:31

期号:6

起止页码:58-65

中文期刊名: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妨害公务罪;袭警条款;暴力;从重处罚;社会危害性;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新增为妨害公务罪第5 款并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袭警罪”的纷争,为实现条文间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制范 围 的明确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 适用过程中,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客体为正在 执行的 公务行为;对“警察”的理解应不限于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务的“正在 执行”也不应 局限于严格的上班时间;同时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内容,将暴力限制为对警察的人身暴力, 其程度应为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并且适当考虑暴力的原因.

分类号:D926.36[检察院]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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