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人格出罪的理论澄清与限缩化适用
第一作者:陈伟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83-91
中文期刊名:长白学刊
中文关键词:人格出罪;限缩化;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
摘要:我国刑事立法探寻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协调,所以刑法中贯彻"行为+人格"的二元论犯罪体系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在追求人本主义价值趋势的同时,不能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在人格之下予以任意出罪,因而应当将人格因素作为严重性犯罪定罪的例外,进行限缩化的理解与适用。依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结合时代潮流的发展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实际情况,防止人格因素在定罪中过度使用,有利于兼顾秩序防卫和法益保护。要针对不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类型,严格限制人格因素在定罪中的作用,从而形成一种严谨的"行为为主+人格为辅"的犯罪定罪论体系。
分类号:D924.13[刑罚的运用]
收录:BDHX:【BDHX2017】;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