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善意取得合同之债消灭原因——以善意取得性质为解释进路
作者:周宇
第一作者:周宇
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
年份:2018
卷号:20
期号:1
起止页码:25-32
中文期刊名: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清偿;债之消灭;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无权处分合同;
摘要: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已然成为学界之通说。作为无权处分合同的一种,善意取得合同也应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且善意无法补正无处分权之瑕疵,善意取得之性质宜释为原始取得,故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之原因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善意取得合同之债消灭原因非因债务人的清偿,因无权处分无法转移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由于善意受让人最终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了所有权,进而依据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无权处分人的赔偿义务亦随即消灭,故善意取得合同之债也即消灭。
分类号:D91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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