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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法制现代性的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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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司破产法制现代性的假说

作者:张怡

第一作者:张怡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 教授;

年份:200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95-210

中文期刊名:经济法论坛

中文关键词:公司破产;破产法;革命初期;债权人会议;企业破产;破产程序;市场经济社会;社会成本;现代性;普通债权人;

摘要:<正>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破产法应当如何规范生产高度社会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公司破产?这是传统破产法理论从未涉及的。严格地讲,工业革命初期生产社会化比较原始,组织规模比较小,没有形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生产、营销网络,因此,那时公司或企业的破产所涉及的社会成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现代社会公司规模庞大,生产和营销网络似蛛网般遍布全球,其社会性得到空前扩展的同时,随着公司现代化程度越高、规模越大,社会成本的黑洞也越大,以至于如今按照传统的清算注销式破产,有的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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