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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期权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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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股票期权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东方

第一作者:李东方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 所长法学博士后

年份:2005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42-257

中文期刊名:经济法论坛

中文关键词:股票期权;薪酬激励制度;股票发行;期权契约;技术型企业;证券市场;经理人市场;期权费;stock;买卖合同;

摘要:<正>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薪酬性激励制度,最早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硅谷,当时美国一些高新技术型企业正处于创业阶段,资金严重短缺,为了吸引和留住经营型人才(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从而创设了这一形式的薪酬激励制度。股票期权(stock option)也称为经营者期股(Executive Stock Option,简称 ESO),它是指公司给予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享有这种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股票期权契约约定的时期内以约定的认股价格购买约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分类号:D922.287[证券管理法令]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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