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的证据要件——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可获得证据的说明”的剖析
第一作者:杨树明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2008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447-469
中文期刊名:经济法论坛
中文关键词: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证据制度;申诉方;上诉机构;争端案;当事方;条项;法律文件;解释规则;
摘要:<正>目次一、"可获得证据的说明"的法律性质二、《SCM协定》第4.2条与DSU第4.4条的关系三、"可获得证据的说明"的含义四、"可获得证据的说明"的要求五、"可获得证据的说明"与后续程序中证据的联系与区别六、"可获得证据的说明"与《SCM协定》快速争端解决程序的关系七、"可获得证据的说明"与设立专家组请求的关系八、简单评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始于磋商,提出磋商请求意味着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借此进行登记并编发争端案号。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核心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第4.4
分类号:D996.1[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