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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对《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解读     被引量:2

On the Crime of Illegally Holding the Materials Advocating Terrorism and Extrem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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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对《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解读

作者:胡江

第一作者:胡江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8

卷号:20

期号:1

起止页码:44-51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立法价值;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明知;

摘要: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设立,回应了惩治暴恐犯罪的现实需求,严密了惩治暴恐犯罪的刑事法网,反映了从严惩治暴恐犯罪的要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构成特征上看,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侵犯的威胁或危险;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管制秩序的侵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和适用本罪时,需要严格把握政策精神,注重法律衔接适用,准确认定犯罪界限,同时还要依法处理自首、坦白等具体问题。

分类号:DF622[危害公共安全罪]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_E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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