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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本质与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     被引量:3

The Natur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Law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Civil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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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婚姻家庭本质与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

作者:夏沁

第一作者:夏沁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12

年份:2018

卷号:33

期号:1

起止页码:48-65

中文期刊名: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婚姻家庭;民法体系;婚姻家庭法;民法典;伦理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摘要:从婚姻以及家庭制度的起源、发展、演变的历史中,可以发现婚姻与家庭密不可分。很大的程度上,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婚姻的归宿。因此,在历史视角中。研究婚姻以及家庭的基本属性,能够进一步明确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通过近代社会中合同关系的演变,现代社会中普遍认为婚姻本质上应是一种身份关系。家庭从个人的容身之处逐渐演变为社会的重要的组成单位,现代市民社会中的家庭本质上是由具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个人组成的共同体(团体)。据此可以说,婚姻家庭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伦理性身份而结合的团体。事实上,尽管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学术基本共识。我国立法机关也明确指出婚姻家庭法为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但我国民事立法传承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和内容,并没有身份法的立法理念。就大陆法系的立法而言,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民法典,抑或是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民法典本身并没有有关婚姻家庭特殊的价值理念,也没有婚姻家庭身份性的立法要素,其民法典中身份法的立法只是简单地将财产法的价值理念贯彻于婚姻家庭的制度之中。就此而论,传统民法典体系视角下婚姻家庭法为财产法。我国民事立法从属于大陆法系一部分,亦是如此。然而,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具有人伦性的情感关系。民法典也不仅仅是财产法典,而是集人格法、身份法、财产法于一体的民法典。其实,婚姻家庭法立法的身份化也是现代化民法典的要求。婚姻家庭能为市民社会提供伦理的合理性。而且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附属于身份关系的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化的属性。为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以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重构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制度的构建不仅要重新认可并定位婚姻家庭的主体地位,而且也还应当秉承人伦的观念,遵循家庭本位、家庭团体性、同居共财的理念并且适当纳入习惯法与道德规范,从而在婚姻家庭制度的设计上贯彻伦理精神,为家庭功能的重塑与家庭规则的雷建据供各方而的专转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BDHX:【BDHX2017】;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_E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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