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性质论辩——兼与邓毅丞博士商榷
作者:黄鹏
第一作者:黄鹏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95-102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盗窃;违法性补强;客观处罚条件;人身危险性;
摘要:对于盗窃罪基本犯的定罪门槛而言,存在一个刑事可罚的违法性程度守恒定律。即数额与情节是认定盗窃罪基本犯在法益侵害性、违法性程度方面遵循守恒定律的两项指标。当数额未达到定罪的违法性程度的标准的情况下,若存在补充增强定罪的违法性程度的情节,足以定罪。而"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是反映人身危险性情况与程度的违法性要素,是补强因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基本标准而欠缺的违法性程度的要素,而非客观处罚条件。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_E2017_2018】;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