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问题 被引量:11
On the Use of Evidences Collected by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中文题名: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问题
作者:韩旭
第一作者:韩旭
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年份:2018
卷号:21
期号:2
起止页码:91-99
中文期刊名: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监察委员会;调查;证据材料;司法使用;
摘要:对监察机关调查的证据材料不能一概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应区分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对于言词证据需进行证据“转化”。监察机关调查的证据材料进入诉讼后仍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合法性事查,录音录像资料应随案移送,监察人员在必要时亦应出庭“说明情况”,对在看守所留置的被调查人应实行调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提讯登记、身体检查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制度。对被调查人供述亦应适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对监察机关自行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随案移送。
分类号:D91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