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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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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物权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

作者:武建华 马赫宁

第一作者:武建华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44-4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规则;承揽合同;保护方法;原材料;承揽人;

摘要:【裁判要旨】承揽合同规定,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待加工原材料的,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定作人所有。承揽合同结束后,定作人要求承揽人返还剩余的原材料,系对原材料主张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原材料灭失无法返还时,为周延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可以采取债权的保护方法,即定作人的物权请求权转化为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定作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物灭失起2年内,向承揽人主张赔偿损失。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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