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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行使纠纷的裁判规则及应然路径    

The Judgment of the Right of Name and Its practical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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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姓名权行使纠纷的裁判规则及应然路径

作者:石冠彬

第一作者:石冠彬

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228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21-26

中文期刊名: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编纂;姓名权;姓名命名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

摘要:不论姓名命名权、姓名变更权还是姓名使用权,都应当允许自由行使,除非有损社会善良风俗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姓名命名权中的姓氏决定权只要不违背家族意志,即应当承认其私权属性,姓名登记机关对取他人姓氏、自创的姓氏也均应持开明态度。姓名变更权虽属私权,但仍宜原则上设定变更次数的上限。父母离异的,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已登记姓名的,一般应征得另一方同意,但最终判断因素应是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同理,若未成年人姓名已经实际变更,则也应当综合考虑现实生活中使用变更后姓名的具体情况、未成年人意志,以及是否存在新家庭难以接纳异姓孩子等因素,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是否恢复原名。总结裁判经验有利于编纂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理应整合上述裁判规则建构姓名权的行使规范。

分类号:DF529[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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