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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的主体    

On subject of forestry ecologic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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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的主体

作者:李敏 周训芳

第一作者:李敏

机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年份:2018

卷号:24

期号:2

起止页码:46-51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森林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诉讼主体;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确立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分别明确了检察院和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条件,但仍不足以解决森林生态损害诉讼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问题,有必要明确规定将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诉讼主体。现行法框架下或可通过类推适用和体系解释等方法,解决实务中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问题,但仅为权宜之计,未来立法中仍有必要明确规定其在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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