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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探讨——贪污贿赂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刑法教义学评析    

On the “Seeking Benefit for Others” Element in Bribery Crime——A Comment on Article 13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Bribery Crime by Legal Dogma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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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探讨——贪污贿赂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刑法教义学评析

作者:黄伟明

第一作者:黄伟明

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年份:2018

卷号:31

期号:3

起止页码:38-48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法教义学;

摘要:根据法教义学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内容。主观要素的观点有其历史原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对受贿罪构成具有全面影响力。其主要功能就是对入罪进行限缩。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的司法解释,将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并列,在逻辑上发生错位。以推定代替事实证明,对犯罪事实采取"二次推定",违背了证明规则。"事后受贿"的规定明显超越文义和立法含义,是典型的越权。应当慎重对待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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