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监护设立制度解释论纲 被引量:5
An Interpretation of Provisions Concerning Guardianship Establishment In th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中文题名:《民法总则》监护设立制度解释论纲
作者:满洪杰
第一作者:满洪杰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年份:2018
卷号:33
期号:3
起止页码:50-60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监护;设立;法律解释;
摘要:《民法总则》的监护设立条文是监护制度的基础,应通过法律解释形成详尽的规则体系。监护顺序的作用应限定为自动充任效力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效力。对于监护人范围应做开放性解释,并确立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优先性,限定可担任监护人的组织类型。应缩限成年监护中遗嘱监护的适用范围,仅当被监护人无配偶、子女时才得由担任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当父母遗嘱不一致时,应以最后死亡或者行使监护权一方遗嘱为准。胎儿之父可为胎儿指定监护人,父母还可以通过遗嘱排除特定人担任监护人。被指定人有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权利。遗嘱监护可受监护指定机关的审查。协议监护的参加人应以法律明示具有监护资格者为限,且不应受监护顺序的限制,协议结果可受监护指定机关审查。监护指定机关应遵循"先受理者负责原则",并同时担任临时监护人,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专门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意定监护协议应为双方法律行为,对其成立形式须有特别要求。
分类号:D913.1[民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