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和解决
作者:王雄飞 李杰
第一作者:王雄飞
机构:[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2]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89-94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破产程序;
摘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特定财产以外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税收债权列于第二清偿顺位。两者的规定从表面看似乎存在冲突,但是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作为一般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同时作出适当限制。
分类号:D922.22[税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_E2017_2018】;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