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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与学说的民法法源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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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法理与学说的民法法源地位

作者:李敏

第一作者:李敏

机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99-115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法法源;法理;学说;瑞士民法;民法典;

摘要:我国民法并未确立法理与学说的法源地位,但法官在司法实务中频繁运用法理与学说。一方面,法理与学说发挥解释法律、填补漏洞的积极功能,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少误用或滥用法理的情形,故有必要明文规定法理与学说的法源地位。可供参考的典型规范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抽象的法理为兜底性法源,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条可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法官自创规则为兜底性法源,辅以学说、学理等具体的法源载体,《瑞士民法典》第1条即为范例。两种模式源同流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条虽仿自《瑞士民法典》第1条,但将其兜底性法源大而化之,故实际适用效果与瑞士法颇有差异,滥用法理的判决甚多瑞士法虽以法官自创规则为法源,但设有法官参酌学理与实务惯例的法定义务,真正由法官自创规则的情形反属少见,且对学说的运用覆盖制定法、习惯法和法官自创规则的适用。我国民法法源规范可取两者之长,将法理的范围限缩为民法基本原则,规定法官应将基本原则具体化为规则,辅以参照学说之义务。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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