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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恒定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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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当事人恒定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

作者:宋春龙

第一作者:宋春龙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32

期号:4

起止页码:110-118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当事人恒定;诉讼担当;既判力;善意取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摘要:为克服涉诉标的转移给诉讼程序带来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确立了当事人恒定。当事人恒定是程序安定性的要求之一,旨在通过补足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来改变原先简单驳回带来的弊端。当事人恒定通过诉讼担当使转让人留在诉讼中,并通过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使裁判直接约束受让人。当事人恒定在转让人恶意和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呈现特殊性。《民诉法解释》第249条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范围过窄,无法涵盖部分物权诉讼,应增加"诉讼系争物"的规定。当事人恒定的应用应做到审判权与诉权的平衡,将调解书纳入裁判效力扩张文书范围内,并以共同诉讼代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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