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证立及其构建——以《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展开 被引量:2
The Establish and Structure of our Country' s Lawsuit of Debtor Disagreement—— From the Provision of Article 248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中文题名: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证立及其构建——以《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展开
作者:刘文勇
第一作者:刘文勇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18
卷号:33
期号:4
起止页码:143-154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既判力;基准时;法庭辩论终结;债务人异议之诉;
摘要:《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允许债务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也应肯定债务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权利。由此可以证立我国在立法上已有债务人异议之诉。我国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可以构建如下:对有既判力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以妨碍或者消灭债权等发生在前诉法庭辩论终结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其有权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以前诉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存在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其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等程序解决,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的除外。针对无既判力的执行依据,在执行依据生效前后,被执行人以债权不成立、妨碍或者消灭债权等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其有权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