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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与减轻——以《民法总则》第122条的内部构造为核心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Relief for No Legal Basis of Unjust Enrichment of Performance——Taking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Article 122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s the 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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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与减轻——以《民法总则》第122条的内部构造为核心

作者:刘正川

第一作者:刘正川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57-62

中文期刊名: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举证责任;具体化义务;

摘要:学界及实务中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没有合法根据"之举证责任莫衷一是。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内部构造类似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实务和学说见解。德国和台湾地区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皆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分配原则,而我国的立法现状与规范说的观点相仿,由主张权利者负担举证责任,但为了减轻其举证困难,可以强化债务人之具体化义务,要求被请求返还的被告对其所主张之原因事实为具体说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

分类号:D925.13[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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