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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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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作者:王锴

第一作者:王锴

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51-65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处理;非正式行政行为;行政法上意思表示;准法律行为;

摘要:从目前理论和实务来看,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发源地——德国法的考察,可以发现行政事实行为并非不产生法律效果,而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并非行政机关的意图所致。直接产生事实效果才是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德国法主要以“是否存在调整(即客观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主观上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来作为区分行政处理和行政事实行为的标准,值得我们借鉴。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有助于我们认清行政强制行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性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的性质。

分类号:D91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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