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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猥亵行为违法性程度的判定     被引量:4

Determination of the Harm Caused by Indecent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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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猥亵行为违法性程度的判定

作者:王政勋

第一作者:王政勋

机构:西北政法大学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92-106

中文期刊名:法治现代化研究

中文关键词:猥亵;违法性程度;一般违法行为;当众;网络公共空间;

摘要:猥亵行为违法性程度的判定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判断时应当从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角度进行考察。显著轻微的猥亵是一般违法行为,严重的猥亵是犯罪,对于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形应从猥亵的内容、强迫的程度、被害人的情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猥亵的场所、所造成的结果等方面来衡量。一部分性骚扰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猥亵。亲昵行为在具有社会相当性时不是猥亵。“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指在公共场所公然地、肆无忌惮地实施严重的猥亵行为,不包括偷偷摸摸实施的情节较轻的猥亵。在网络公共空间强制猥亵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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