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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的法钨≥关系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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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的法钨≥关系认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沈丹丹 石磊

第一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机构:[1]不详;[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23

起止页码:14-1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鄂尔多斯;借款合同;商品房;新龙;新疆;购房款;

摘要: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推选过程、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分类号:D997[国际私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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