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非法取证行为程序性制裁——兼评《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3款 被引量:1
Discussion on Procedural Sanctions for Administrative Illegal Forensics——Also discuss article 43 paragraph 3 of the Law of Executive Accusation
中文题名:论行政非法取证行为程序性制裁——兼评《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3款
作者:张硕
第一作者:张硕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8
卷号:36
期号:9
起止页码:178-190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行政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行政诉讼;认定程序违法;
摘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3款正式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程序性制裁方式是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推广适用的产物。但在法理层面,这一制度移植可能存在"隐性"缺陷:从制裁的合宪性角度而言,法官排除证据可能会侵犯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权;从制裁依据的角度而言,诉讼证据规则不能用以指导行政事实认定;从制裁手段的角度而言,排除证据与行政诉讼固有的"认定程序违法"存在适用冲突;从制裁结果的角度而言,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排除证据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不宜在行政诉讼中实行非法证据排除。为惩戒行政违法取证行为,应在行政决定作出前适用排除非法证据的制裁方式;在行政复议阶段,可选择适用排除证据或认定程序违法的制裁方式;在行政诉讼阶段,仅能用程序违法的诉讼法律后果制裁违法取证行为。
分类号:DF74[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_E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