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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17

On the Tort Lia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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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

作者:刘小璇 张虎

第一作者:刘小璇

机构:[1]上海大学法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中心,上海200444;[2]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105-110

中文期刊名:南京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法》;民事主体;

摘要:根据人工智能独立于人类的程度,可分为弱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和超人类智能三个阶段。当前,我们正处于弱人工智能向人工智能过渡的阶段。针对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我国立法并未赋予其主体地位,但可就具体情形依产品责任及替代责任予以追责。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其将广泛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并成为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规制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可借鉴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确立的经验,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具体制度的设置上,考虑到其特殊性,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及责任的承担上亦应做出相应的特殊规定。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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