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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兼论《监察法》第33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4

The Application of Supervisory Evidence in Criminal Procedure——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33 of the Supervis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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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兼论《监察法》第33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谢登科

第一作者:谢登科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18

卷号:22

期号:5

起止页码:122-128

中文期刊名: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监察证据;证据种类;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能力;

摘要:《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监察证据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将允许在刑事诉讼使用的证据种类从单纯的实物证据扩大至所有种类证据,其合法性审查判断标准亦将发生变化。此种转变有效契合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属性,也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为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了证据基础。但由于《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在部分证据收集规则和证据使用规则上的差异,有可能导致相关规范在监察实务运行中失灵,故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相关调查措施宜采用准用性规则进行规定。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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