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研究——从《核安全法》第九十条切入
A Study on the Civil Liability System of Nuclear Damage in China --From the Ninetieth Article of the Nuclear Security Law
中文题名:我国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研究——从《核安全法》第九十条切入
作者:赵爽 王中政
第一作者:赵爽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8
卷号:33
期号:6
起止页码:45-53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核损害;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财务保证;
摘要:《核安全法》第九十条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均对核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两者在原因行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是核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范表达。鉴于核损害的高度危险性,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国家补偿责任的引入是解决严格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冲突的有效方式。财务保证制度则为核设施营运单位责任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核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核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分类号: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