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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寻找民事主体之“法理门槛”——民事主体成为民事主体前之共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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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应寻找民事主体之“法理门槛”——民事主体成为民事主体前之共性

作者:李锡鹤

第一作者:李锡鹤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8

卷号:33

期号:5

起止页码:55-74

中文期刊名: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中文关键词:民事主体;法律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行为名义;

摘要:《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含自然人、胎儿、组织;组织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含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哲学上主客体关系是主动与被动关系,表现为行为人与行为对象关系。法学上主客体关系不仅是主动与被动关系,而且应达到支配与被支配程度。法律主体以意志为根据,成为法律主体前,以含法律上意志为共性。欠缺行为人以监护人意志为自己意志。胎儿是母亲人身组成部分,不能成为主体。主体同一时刻只能有单一意志,主体的集合不能成为主体。财产是主体之支配对象,不能成为主体。拟制主体是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名义,附有拟制意志之名称。"非法人组织"是行为人化名。通说实际上以法律许可之行为名义为主体根据,意味着主体成为主体前无需共性。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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