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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民间借贷谈起    

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for Without Legal Basis of Inappropriate Benefit Obtaining: Talking from Article 122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nd Private L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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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民间借贷谈起

作者:刘正川 许佳慧

第一作者:刘正川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8

卷号:26

期号:6

起止页码:36-41

中文期刊名: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给付型不当得利;规范说;没有法律根据;举证责任;具体化义务;

摘要: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类似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形成较大分歧,所以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实务和学说见解。通过对比德国和我国台湾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发现皆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我国大陆的立法现状与规范说的观点相仿,由主张权利者负担攀证责任,但为了减轻其攀证困难,可以强化债务人之具体化义务,要求被请求返还的被告对其所主张之原因事实为具体说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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