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民间借贷谈起
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for Without Legal Basis of Inappropriate Benefit Obtaining: Talking from Article 122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nd Private Lending
中文题名: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民间借贷谈起
作者:刘正川 许佳慧
第一作者:刘正川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8
卷号:26
期号:6
起止页码:36-41
中文期刊名: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给付型不当得利;规范说;没有法律根据;举证责任;具体化义务;
摘要: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类似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形成较大分歧,所以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实务和学说见解。通过对比德国和我国台湾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发现皆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我国大陆的立法现状与规范说的观点相仿,由主张权利者负担攀证责任,但为了减轻其攀证困难,可以强化债务人之具体化义务,要求被请求返还的被告对其所主张之原因事实为具体说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