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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The Position of Harm Results in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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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作者:葛立刚

第一作者:葛立刚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0

卷号:0

期号:7

起止页码:56-58

中文期刊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危害结果;犯罪构成;法益;主观因素;危险状态;

摘要:明确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必须科学界定危害结果的内涵和外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因素不应体现在危害结果的概念中,危害结果只能是危害行为对体现一定法益的具体的人或物的侵害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形态的侵害也包括非物质形态的侵害,同时危险状态也是一种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是每个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要件。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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