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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违宪主体范围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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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我国违宪主体范围的再认识

作者:饶龙飞

第一作者:饶龙飞

机构: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40-55

中文期刊名:西部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违宪主体;宪法责任能力;宪法精神;宪法监督体制;

摘要:欲对各类组织和个体的违宪主体资格作出准确、合理的说明,必须先行确定违宪主体范围的界定标准。该界定标准是多元、统一的,其涵括了宪法责任能力、宪法文本、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功能以及宪法监督体制四项标准。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监督的体制下,结合其他三项标准,可以确定我国的违宪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罢免的国家工作人员。至于政党,在"私主体违宪"意义上,我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均不具备违宪主体资格;在"国家行为违宪"意义上,依据"四项标准"和我国政治现实,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类似,原则上亦不能成为违宪主体。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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