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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片“变”毒品构成走私毒品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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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电脑片“变”毒品构成走私毒品罪吗

作者:肖晚祥

第一作者:肖晚祥

机构: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部

年份:1999

期号:7

起止页码:45-46

中文期刊名:律师世界

中文关键词:走私毒品罪;现行《刑法》;偷逃应缴税额;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对象;从旧兼从轻原则;“变”;法定刑;电脑;对象错误;

摘要: 1997年4月,福州市马尾区无业游民翁齐用受钟湛行的指使,帮钟走私一批货。翁齐用又纠集了翁玉彬、王萍、苏丽峰、苏益树、钟大南等人,并购买了一艘渔船“浙台渔19号”用于走私。1997年5月10日,钟湛行于走私前夕在停泊在辽宁省丹东市海域的“浙台渔19号”上召集翁齐用等全体走私人员开会,钟港行说:“这批货是电脑片,接收后不必验货了,你们不能随便打开箱子。”5月18日,“浙台渔19号”到达指定地点——椒岛附近的某国海域,翁齐用一伙与一艘外籍炮舰接上头并搬回七箱“货”。5月22H,在返航途中,“浙台渔19号”在闽江口海域被我边防海一警截获,并在船舱里查获了7个纸箱。经有关部门检验,7箱物品全是含吗啡5

分类号:D926.5[律师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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