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财物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由毁坏汽车部件和车身划线的案例展开 被引量:1
Definition on the Crime of Creating Disturbance by Destroying Property at Will and the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estroying Property——Case Analysis of Damage to Automobile Parts and Line Marking on Automobile Body
中文题名:损毁财物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由毁坏汽车部件和车身划线的案例展开
作者:张开骏
第一作者:张开骏
机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年份:2018
卷号:35
期号:5
起止页码:39-46
中文期刊名:政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任意;社会公共秩序;
摘要: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点是,行为类型是毁坏公私财物,责任形式都是故意,主体要件相同;两罪的区别有,保护法益不同,数额和情节标准不同,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还要求"任意"和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的仅成立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其中之一,有的同时符合两罪(想象竞合关系)。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的性质,需把握"毁坏""损毁"与"任意"的内涵。"毁坏""损毁"应作规范的、实质的解释,是指使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财物对象的特点、效用,以及行为减损效用的程度作出判断。"任意"意味着损毁财物这种行为方式以及该行为的理由、对象等比较异常,一般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换位思考"是任意性判断的一般规则。
分类号:DF62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RCCSE;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