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谁为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视角下两者关系的再辨析     被引量:19

“Peasants' Collective” or “Collec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Who Is the Owner of Collective Property——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ot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sk Identification

收藏

中文题名:“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谁为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视角下两者关系的再辨析

作者:于飞

第一作者:于飞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44-50

中文期刊名:财经法学

中文关键词: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

摘要: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关键在于,'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进行投资,而只需以各种用益物权进行投资。经营失败的'集体经济组织'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用益物权偿债,土地所有权不被波及。用益物权期限届满后,土地所有权基于弹力性恢复其完满状态,'农民集体'又可以设立各类用益物权,并再次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上设计,可望兼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市场主体化、农民生存保障不被根本破坏等多个价值目标。

分类号:D923.2[物权] 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内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