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破产抵消权与民法抵消权行使之异同
作者:倪静
第一作者:倪静
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年份:200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20-126
中文期刊名:民事程序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债权法;债的消灭;债的履行;破产债权人;破产抵消权;破产人;主债权;破产程序;破产法;破产财产;
摘要:<正>抵消是民法中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民法学上所谓的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之意思表示。为抵消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主动债权、抵消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消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或主债权。抵消不仅是债的履行的简化,简省清偿的手续,而且使当事人一方不必借助起诉,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D913[民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