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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主体研究     被引量:2

A Study on the Subject of the Pre-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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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先行调解主体研究

作者:李光禄 姚慧雅

第一作者:李光禄

机构: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66-74

中文期刊名: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先行调解;先行调解主体;调审分离;诉调对接;

摘要:我国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即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纠纷可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先行调解。通过分析现行立法规定,可知先行调解是一种法院立案之前的诉讼外调解制度。先行调解在理念上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立法与实践上,却缺乏相应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究其原因,法院作为先行调解主体,在立法方面,在费用、工作量、效果、效力、保密性与必要性等方面均欠缺合理性。先行调解主体不应当包括法院。法院可以将先行调解委派给法院外的调解机构或者交由法院内的调解窗口主持进行,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调审分离与诉调对接。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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