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刑法的迫不得已性     被引量:3

收藏

中文题名:论刑法的迫不得已性

作者:王明星

第一作者:王明星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0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05-123

中文期刊名:刑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刑法;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迫不得已性;

摘要:刑法的迫不得已性,是指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把某种行为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不得动用刑罚或者较重的刑罚。具体包括刑事立法上的迫不得已性和刑事司法上的迫不得已性。刑事立法上的迫不得已性,是指针对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不把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或者规定适当的刑罚,就无法有效遏制该危害行为的发生或者是难还社会以公正,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及规定特定的刑罚。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CSSCI:【CSSCI_C2010_2011】;内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