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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被引量:53

“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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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作者:王作富 田宏杰

第一作者:王作富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38

年份:2002

卷号:20

期号:3

起止页码:162-164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黑哨"行为;足球裁判员;受贿犯罪;中国;刑法;

摘要:足球裁判员在足球职业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是基于其与中国足协之间的约请合同,两者是行业管理关系和经济合同的双重关系,其裁判活动不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故将"黑哨"行为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法无据.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8830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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