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构成特征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3
On Several Problems of Inscapes in the Crime of Not Handing over Criminal Case with Malpractice for Self
中文题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构成特征的若干问题
作者:竹怀军 张春和
第一作者:竹怀军
机构:[1]韶关学院,法律系,广东,韶关,512005;[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广州,510030;
年份:2002
卷号:23
期号:7
起止页码:83-88
中文期刊名:韶关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律学;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构成要件;
摘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包括在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或者直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具体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纪检人员和监察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徇私舞弊"不应当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不移交"是指不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的判断应以行政案件涉嫌触犯<刑法>为标准.本罪的客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