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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    

Limitation of Action i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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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

作者:李树训 冷罗生

第一作者:李树训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9-29

中文期刊名: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时效;公益诉讼请求权;计算起点;

摘要:诉讼时效直接关涉赔偿环境损害的诉讼请求能否实现。在私益和公益诉讼并行的'二元诉讼结构'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缺乏环境权理论支撑,并在微观层面与《环境保护法》中既有规定产生概念相左、主体分化和客体异化的排斥效应,致使尚无与其公益特质相称的适当规定。诉讼时效作用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存在相对应的基础权利,为契合'二元诉讼结构',采用'公益诉讼请求权'概念,并代替私益诉讼中'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时效起算标准。同时,考虑到权责相称、企业寿命的事实,最终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公益诉讼请求权产生之日起十年内,最长期限为损害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十年;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最高法院延长',以兼顾公益和私益间的平衡。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7】;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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