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代理的法律适用规则探析
作者:谢新胜
第一作者:谢新胜
机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年份:200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76-188
中文期刊名:武大国际法评论
中文关键词:AGENCY;connecting;FACTORS;dépecage;LAW;applicable;
摘要:对于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通过分析近年来各国立法和学者的不同主张认为,对于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意思自治原则仍旧是适用的首选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代理人营业地、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应作为补充性连结点;但在代理人代理行为地与被代理人住所地重合的情况下,则应以代理行为地法为例外适用规则。对于代理的外部关系,文章主张适用代理行为地法或代理人营业地法。对于代理法律关系的分割,文章主张不必将代理权单独分割出来规定法律适用,只将其分割为代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部分即可。第条 [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代理人没有营业所的,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如果被代理人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地设有营业所,或者虽无营业所但在该代理行为地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则应适用代理行为地法。""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地法或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营业所所在地法。"现有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代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2)当事人未选择代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D997[国际私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