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纳粹主义对刑法的影响
作者:约阿希姆·福格尔 喻海松
第一作者:约阿希姆·福格尔
机构:德国图宾根大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年份:2010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83-312
中文期刊名:刑事法评论
中文关键词:德国刑法学;刑事法治;联邦法院;中国刑法学;德国纳粹;习惯犯;发展路线;刑事政策;联邦宪法;行为论;
摘要:纳粹刑法是中国刑法学界相对陌生的课题。在中国刑法学者的传统印象中,纳粹时期的德国《刑法》极其糟糕,当代刑法应该完全断绝与其所存有的关联。然而,在德国现行的刑法立法、司法和刑法学中,众多刑法条文、判决和学说肇始于纳粹时期或者在纳粹时候得到了重要发展。因此,如何认识纳粹刑法及其对后续的影响,是德国刑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以20世纪刑法的发展路线这一独特视角,将纳粹刑法视为这一进程中的一个极端化阶段:虽然偏离了当时的发展路线,造成了发展路线的极端化,但仍然没有背离发展路线。故而,纳粹时期刑法对战后的后续影响是必然的,战后德国刑法不可能也不必完全舍弃纳粹时期的刑法,而只须清除其中纳粹主义的特有成分。结合本文,译者想在此表达对政治与刑法之间关系的一点拙见。正如本文所提及的,刑法遵从当时的政治,这是一个基本原理。在德国纳粹时期,刑法立法与司法被急剧地极端化,完全为纳粹统治服务;众多颇具学术造诣的刑法学者也无法抗拒纳粹主义的侵蚀,其学说进一步纳粹化。因此,在法治不正常时期,刑法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均难以抗拒政治的干扰,甚至会迎合政治的需求,大多沦陷为专制独裁的附属,甚至是帮凶。刑事法治发达的关键是政治环境的优良,同样的刑法制度在专制独裁国家与民主法治国家的效果截然不同。对此,德国纳粹时期和战后的情形即为明证。一言以蔽之,刑事法治能且仅能在政治昌明之下得以实现。今天,历经磨难的中国欣逢盛世,提出了依法治国,社会政治环境有了较大改善,这为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奠定了必要前提。惟愿中国刑事法治不断健全完善!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CSSCI:【CSSCI_C2010_2011】;内刊;